辐照饲料卫生标准
文章栏目:技术标准 加入时间:2005/9/22 14:40:16 点击数:196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照饲料卫生标准的术语、定义和符号、辐照工艺、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60Coγ-射线或电子束对SPF动物饲料辐照杀菌、防霉。其它饲料类及其加工制品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12311—1990 感官分析方法 三点检验
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91—2002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 13092—1991 饲料中霉菌的检验方法
GB/T 13093—1991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
GB 16334—1996 γ辐照装置食品加工实用剂量学导则
GB/T 18524—2001 食品辐照通用技术要求
JJG 591—1989 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检定规程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最低有效剂量 minimum effective dose
在饲料辐照时,为达到某种辐照目的所需的最低剂量,即工艺剂量的下限值。本标准中指达到饲料辐照杀菌目的的最低剂量。
3.1.2
最高耐受剂量 maximum tolerance dose
在饲料辐照时,不会对饲料的品质和功能特性产生危害的最高剂量,即工艺剂量的上限值。
3.1.3
辐照工艺剂量 irradiation processing dose
在饲料辐照中为了达到预期的工艺目的所需的吸收剂量范围,其下限值应大于最低有效剂量,上限值应小于最高耐受剂量。
3.2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SPF:Specific Pathogen Free。
4 辐照工艺
4.1 辐照工艺剂量
饲料辐照灭菌的最低有效剂量为15.0kGy,最高耐受剂量为25.0kGy。
4.2 照射要求
照射应均匀,剂量应准确。辐照场空间分布的不均匀度应不大于1.5,吸收剂量分布的不均匀度不大于2.0,应符合JJG 591—1989的规定。
5 要求
5.1 辐照前指标
5.1.1 感官指标
需辐照处理的饲料,在辐照前应具有正常饲料的色泽、气味和滋味,新鲜、无杂质、无霉变,无发酵、无虫蛀及鼠咬、无腐败变质。
5.1.2 水分含量
饲料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15%。
5.1.3 微生物指标
5.1.3.1 菌落总数
饲料的菌落总数应不大于5×106cfu/g。
5.1.3.2 霉菌
饲料的霉菌应不大于4×104cfu/g。
5.1.3.3 沙门氏菌
饲料的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5.1.4 包装
包装应选用耐辐照、不易破损、不污染环境的材料密封包装,每箱(袋)净重应不大于25kg。应符合GB/T 18524—2001中第8章和附录B的规定。
5.1.5 检测
辐照前应对被辐照饲料5.1.1~5.1.3的相应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照本标准6.1~6.3的规定进行。
5.2 辐照后指标
5.2.1 感官指标
辐照后的饲料感官指标应与辐照前一致。
5.2.2 水分含量
辐照后饲料的水分含量应与辐照前饲料的水分含量相同。
5.2.3 微生物指标
饲料辐照后应进行微生物检测并留样备查。辐照后SPF动物饲料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其它饲料类及其加工制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表1 辐照后SPF动物饲料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菌落总数,cfu/g |
不得检出 |
霉菌数,cfu/g |
不得检出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感官按GB/T 12311规定进行,其内容依照相应的未辐照产品的标准执行。各取辐照与未辐照饲料一袋(包),分别放在白色磁盘中,在良好的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手检、鼻嗅等方法操作,观察其色泽、形态,嗅其气味。
6.2 水分含量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T 13093的规定执行。
6.3.2 霉菌
按GB/T 13092的规定执行。
6.3.3 沙门氏菌
按GB/T 13091的规定执行。
6.4 辐照剂量检测
按GB/T 18524—2001中附录A和GB 16334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待辐照的同一批次饲料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抽样
7.2.1 抽样方法
对每一批次已知最大和最小剂量点的辐照产品,在最大和最小剂量点处分别进行抽样;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在该批产品堆放的不同部位处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无菌条件下进行抽样,并将抽取的样品存放于无菌的容器中。凡取过样的产品必须留存,不能作为辐照产品使用。
7.2.2 抽样数量
每批抽取样品的总量按照要求的检验项目所需样品数量的三倍进行,每箱(袋)取样不少于200g。
7.2.3 复检
经检验某项指标不符合其相应产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在同批样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7.3 判定规则
当全部试样微生物指标符合本标准对该产品卫生质量的各项要求时,则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有部分检验项目不合格,则需对该产品进行第二次抽样复检,如复检合格,该产品仍可判为合格。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相应指标限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应作再辐照加工处理。
按GB/T 18524—2001中的第7章规定,产品允许重复照射,但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应超过25.0kGy。
8 运输、贮存
8.1 运输
辐照后的饲料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高温、防止内外包装破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8.2 贮存
辐照后的饲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仓库中,严禁受潮,防止虫蛀及鼠咬,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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