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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辐照杀虫工艺
文章栏目:技术标准    加入时间:2005/9/20 11:13:08    点击数:1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525.1—20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豆类辐射杀虫的工艺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包装的豆类产品,如绿豆、红小豆、豌豆、蚕豆、扁豆、菜豆、豇豆、大豆等的辐射杀虫。其他豆类产品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产品的防霉、杀菌及用于生产芽菜的豆类。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式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15—1981  
粮食卫生标准
  GB
T 18524—2001  食品辐照通用标准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豆类  dried pulses
  
各种豆类作物干燥的籽实。

3
最低有效剂量  minimum effective dose
  
为达到辐照目的所需的辐照工艺剂量下限值。本标准种指达到豆类杀虫目的的最低剂量。

3
最高耐受剂量  maximum tolerance dose
不影响被辐照产品质量的辐照工艺剂量上限值。本标准中指不影响豆类产品食用品质和功能特性的最高剂量。

辐照前要求
4
1 豆类产品
  
豆类产品应符合GB 2715要求。水分含量应〈12%。产品应经筛选,以使产品中不存在害虫的蛹和成虫。筛选后应立即包装。
4
包装
  
应使用食品级、耐辐照、保护性的包装材料。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并用胶带密封。
4
辐照时期
    
豆类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辐照,以防害虫的卵和幼虫发育为蛹和成虫。
辐照
5
辐照装置和管理
  
辐射装置和管理按GBT 18524规定执行
5工艺剂量
  
杀死害虫卵和幼虫的最低有效剂量为0.3kGy,不影响豆类的食用品质及感官特性的最高耐受剂量为2.5kGy,工艺剂量为0.31.0kGy
辐照后贮运
  
产品库必须无虫源。在运输和装卸时应防止内外包装的破损以避免害虫的再侵入。
辐照后产品质量
  
按照本标准要求操作,辐照后无活成虫出现,卵和幼虫在13周内死亡。辐照不会对豆类食用品质和功能特性产生影响。
标志
  
GBT 18524—2001中第8章执行。
重复照射
  
GBT 18524—200l中第7章规定,可进行重复照射,但总的吸收剂量不应超过25k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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